标题:
“最牛”用工合同规定员工不许发生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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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色上海滩
时间:
2009-6-27 20:57
标题:
“最牛”用工合同规定员工不许发生男女关系
“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么道德手册,而是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家住大连普兰店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的条款,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并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
两年前,王小姐通过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介绍赴日打工,约定打工期为3年。前不久,孙小姐因患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并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然而,此后不久,负责送王小姐赴日打工的中介公司却以“不服从管理”为由,提前一年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中介公司给出的“不服从管理”这一理由,王小姐表示并不认同。“他们主要是觉得我找日本的劳动部门维权,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对于王小姐这种说法,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否认。“我们跟王小姐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但是,王小姐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该公司一位叫做草田健夫的日籍华人说,“这个王小姐很难管,经常违反纪律,丢尽了中国人的脸面,所以我们才要跟她解除合同,并罚她的钱。”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通过该中介公司出国劳务的员工不仅要签一份用工合同,同时还要签下一份保证书,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捡垃圾、不得拾破烂;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在日期间生病或发生工伤,按照日方交纳的保险办理等等。
“这样的合同条款,难免有‘霸王条款’之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陆敬超律师表示,“王小姐在患病赔偿问题上,寻求日本劳动部门的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合法之举。”同时,陆敬超还认为,“恋爱是人权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份用工合同,有严重侵犯人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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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日本国所谓的人权吗?连这种起码的人权都不能保障,这样的劳工合同肯定就是针对我们国人的吧,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与他们友好.
作者:
agoes969
时间:
2009-6-27 21:41
保佑在国外独自打拼的人们,人权只会在祖国充分体现,当走投无路的时候,应该知道还有祖国在等着你们的归来
作者:
LGZ20092100
时间:
2009-6-27 22:55
公司可能有自己的考虑吧。不过好像苛刻了一点。现在好多事都说不清楚的。
作者:
梦想快乐
时间:
2009-6-27 23:20
有时是中介公司骗钱的手法,要小心询问律师才签合同,万一违规就成了中介公司的计,小心为上!谢谢楼主提醒!
作者:
xinshanxing
时间:
2009-6-28 00:15
别人房檐下生活,哪有那么多权利啊,只有履行不尽的义务!
作者:
jaywww
时间:
2009-6-28 07:37
其实这件事也未必就是日本人的错,"一位叫做草田健夫的日籍华人"这帮二狗子才是最可怕的,帮着外国人欺负自己人最可恨,其实好多中介都是我们自己人办的,然后用这种狗屁不通的规定来骗我们自己人
作者:
137001882
时间:
2009-6-28 07:41
荒诞,为什么要给他们骗呢,我宁愿不出去.笨死了!
作者:
金色上海滩
时间:
2009-6-28 11:22
国家不富强那国民在国际上也没地位,这就促使我们要更加奋发图强。只有国家强大了,那我们出去就都能站直了腰,人家就会来尊重我们,也不会提那些苛刻的条件了。
作者:
yidie
时间:
2009-6-28 12:05
奇怪,这种是真的还是假的?感觉很不可思议啊,难道日本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作者:
i北极之王
时间:
2009-6-28 12:36
其实小日本真是可恶,尤其是这里面的那个日籍华人,什么东西啊,混蛋
作者:
NJ520
时间:
2009-6-28 12:56
其实这个条款真不该出现在文件中,作为企业的一种潜在文化还行毕竟内部员工谈恋爱对公司可以说坏处大于好处
作者:
wochasini
时间:
2009-6-28 13:08
这就和卖身契一样
不过对个人而言
你只要签了
就应该遵守
否则就别签
没人强迫你
作者:
qjlichen
时间:
2009-6-28 13:26
狗日的没有人性,不如把制定条例的这帮猪狗全部阉了
作者:
bilara
时间:
2009-6-29 22:34
到发达国家打工收入高一些,人家中介公司能合法地把人派出去也是费了不少力的。我看不出条款里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不许恋爱是为了防止:以做工为名,钓外国老凯结婚,混外国国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使中介公司有不好的记录,下次申请时被出入境管理部门阻碍。至于不许捡垃圾,也很正常,这会损害公司形象。
作为公司,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和受雇者签定协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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